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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故事我来讲20】轻信“兼职”陷牢笼
时间:2025-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繁华都市的边缘,有个宁静的小镇。镇里的年轻人小林,一直怀揣着赚大钱的梦想,现实是他在一家小工厂里做着普通的流水线工作,收入微薄,生活平淡。

基本案情


一天,小林在社交软件看到一则兼职广告:“轻松赚钱,日入上千,只需提供银行卡,无风险操作!”小林心动不已,立刻添加了广告上的联系方式。对方自称是“业务经理”,承诺只要小林出借银行卡帮忙走账,就能轻松拿到高额报酬。小林虽有些犹豫,但面对诱惑还是答应了。按照对方要求交出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密码

起初,他顺利拿到了第一笔“报酬”,放松了警惕可不久后,警察找上门来——来,他提供的银行卡被诈骗团伙用于转移资金涉案流水高达数百万元,受害者的钱被骗的钱都经他账户转走小林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官审查认定小林明知对方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小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切勿贪图小利,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个人信息。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就可能成为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而你也会在不知不觉中沦为帮凶,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若发现可疑的兼职信息或涉及个人信息的异常要求,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咨询或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闫家宁

文字:陈 晨

图片:百 度

一审:魏婉琪

二审:王丽娟

三审:卜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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