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店本应提供合规产品,但当经营者假借“养生保健”之名,销售违规添加药物成分的产品时,消费者的健康将面临潜在风险。今天,让我们透过一则身边的案例,看清这潜藏的风险,一起守护食品药品安全。
2021年9月,范某某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随后开设了一家保健品店铺。自2022年4月起,范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从没有经营资质的个人手中大量购进所谓的“虫草强肾王”“德国黑金刚”“虫草鹿鞭王”等23种声称具有强效壮阳功能的产品。这些包装夸大功效的商品被摆上保健品店的货架,经权威机构鉴定,所谓的“保健品”均检出严禁在非药物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俗称“伟哥”)。我国法律规定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产品属于药品范畴,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相关批准文号方可生产销售。范某某销售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终范某某因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合法经营底线不可触碰,食品药品安全红线更不容试探!经营者要严守合法经营底线,进货渠道需合规,严禁销售来源不明、成分不合规的产品。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警惕“奇效”背后看不见的黑手,在购买保健品时注意分辨真伪,核实包装左上角的天蓝色帽子形状标志及其下方标注的批准文号,确认商家具备营业执照和保健品经营许可,同时警惕路边摊、会议讲座等非固定场所的推销,守护好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
编辑:闫家宁
文字:何 源
一审:魏婉琪
二审:丁艳冰
三审:卜远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