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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故事我来讲08】弹弓打“野味” 判刑又判赔
时间:2023-1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维护人类自身生存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更是明令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但总有人为一己私利或口腹之欲顶风作案,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基本案情



2020年某日,某甲、某乙见到野外有很多沙斑鸡、野鸡觅食,便萌生了打野味出售获利的想法,于是制作了弹弓和猎套,猎杀了35只沙斑鸡(学名:斑翅山鹑)、2只野鸡(学名:雉鸡)和2只狍子(学名:矮鹿)拿到市场上出售,被警方抓个正着。

经鉴定,这些沙斑鸡、野鸡和狍子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涉案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41600元。
检察院以某甲、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合计赔偿41600元,支付鉴定费5000元。(文中某甲、某乙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在保护人类自己。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科学研究表明,在野外长期生存的动物会携带多种病毒和寄生虫,吃“野味”非但没有“大补”的功效,还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们要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严禁买卖、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拒绝吃“野味”,摒弃滥食“野味”陋习;发现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或有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常见“三有”保护动物:麻雀、野兔、野鸡、黄鼠狼、松鼠、癞蛤蟆、狍子、斑鸠、壁虎等。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来源:多伦林草 2023年11月10日发布)
为有效保护县域内野生动物资源,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筑牢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规定禁猎对象、禁猎工具和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多伦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外,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诱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后,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

多伦县森林公安局 0479-4529731

多伦县林业和草原局 0479-452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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