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多伦县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且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向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我院联系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律师的见证下,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于9月25日以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多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多伦县人民法院于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当庭宣判: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该案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该案从提起公诉到开庭及判决仅仅用了3天,庭审也只用了6分钟,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极大地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真正做到了简案快办。
今后我院将进一步认真组织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掌握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规定适用,进一步规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真正做到程序规范,保证办案质量。并积极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常态化、规范化办理,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