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期结束防火期。
3月14日下午,一起由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在多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庭审特别邀请了林业局从事防火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旨在通过真实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并呼吁广大农牧作业人员以及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升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防火宣传,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某年春季被告人乔某某与某生态公司签订了《打草及销售协议》及《防火协议》后,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共同在该生态公司其承包地块打草。同年10月,三名被告人在未取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又找到未取得拖拉机、捆草机操作资质的杨某,共同到林地内进行捆草作业。捆草作业结束后被告人未对捆草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将捆草机械停放在林地内离开,致使停放拖拉机和捆草机的林地区域着火,受损林地面积1040.39亩、受损樟子松7700株,损失价值高达187万余元。经鉴定,起火原因为捆草机故障产生的高温导致牧草碎屑阴燃(无明火的低温燃烧状态),产生的明火引燃牧草,在风力的作用下向周边林地蔓延,导致此次森林火灾。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详细阐述了事故的经过、责任认定及法律适用,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透过该案可以看出,四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麻痹大意,过于自信,违规作业,不仅烧毁了大面积林木,还威胁了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此案为大家敲响森林防火的警钟: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切记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春季气温回升、风力较大、区域季节性干燥,值此春耕备耕之季,应进一步提高防火意识,以案为戒,汲取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相关责任部门对进入防火区人员、设备应进行细致的检查,避免将火种带入防火区,严防火灾隐患。检察机关也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为筑牢森林草原“防火墙”蓄能,为保护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闫家宁
文字:杨永芳
一审:魏婉琪
二审:丁艳冰
三审:卜远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