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伦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邀请县职教高中40名学生代表走进县法院庭审现场,“零距离”感受案件庭审现场,变真实案件为普法教材,变法庭现场为普法课堂,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罪”案件上涨较快,已成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涉案人员不乏在校学生。该案中,被告人段某在“快手”APP上看到能办理信用卡,便添加了对方微信,按照对方要求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备用手机、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先后两次邮寄给对方,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接收资金500万余元,收取好处费2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该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庭审过程严谨规范、节奏紧凑、流畅有序,同学们听得认真投入,既学到了相关法律知识,又近距离感受了法律的威严肃穆,达到了以案促防,以案示警的普法教育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运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