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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月|以案释法:民行检察在行动(民事执行监督篇)
时间:2025-03-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或者具体执行实施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下面让我们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来了解这一制度:

案例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2004年9月,某银行与某娱乐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娱乐公司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共计3590.45万元,某银行对担保人某房地产公司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裁决生效后,某银行于2004年11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某银行以当时拍卖变现抵押物会对该行造成较大损失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拍卖,该院于2005年10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2013年1月,某银行申请恢复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作出(2004)武执字第428号执行裁定,对某房地产公司唯一资产——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某地块1.3万余平方米的土地进行为期两年的查封,并于2015年1月作出(2004)武执字第00428-1号执行裁定,对上述土地续查封一年。上述两份执行裁定均未向某房地产公司和某银行送达。2014年7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778.57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评估结果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评估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进行审查,亦未交评估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

2015年2月25日,涉案土地公开拍卖,某置业公司经两轮竞价,以5798.57万元的价格竞买成交。2016年6月,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为竞买人办理变更使用权人登记时,为确定税费对涉案土地再次委托评估,确定总地价为21300.7万元。后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第一,在已调取地籍资料的情况下,未将地籍资料移交给评估公司,未对委托评估资料的完整性负责,致使涉案土地评估价格5778.57万元明显低于实际市场价格;第二,未依法对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第三,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2018年4月13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纠正错误执行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统筹解决执行纠错及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问题,维护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人员的失职行为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另,本案在启动监督程序后,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已移送有关部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审查;2018年11月8日,该院复函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确认执行人员委托鉴定时未依法移交调取的鉴定资料,未能保证鉴定资料的充分性、完整性,导致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评估结果失实,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且存在其他程序违法问题;2018年12月29日,该院作出(2018)鄂01执监9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对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网络司法拍卖;2019年1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复函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确认竞买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就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害,某房地产公司以某置业公司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某置业公司赔偿某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失11760.09万元及相应利息;就该判决的履行,双方已达成具体的履行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转移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2、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3、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4、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的。






编辑:闫家宁

文字:张宇奇

一审:魏婉琪

二审:许 冉

三审:张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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