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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程序正义不容忽视
时间:2025-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下面让我们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来深入了解这一制度:


案情回顾


(案件来源:最高检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21日,沈某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某、陈某花共同偿还沈某辉借款人民币40余万元及利息。同时,沈某辉向该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了沈某在某市某镇政府有畜牧退养补偿款尚未领取的财产线索。12月24日,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同日,该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载明:“某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告沈某在你镇的畜牧退养补偿款人民币肆拾万零叁仟元整。”
2016年1月13日,区法院将通知书送达镇政府。2016年1月14日,区法院向沈某、陈某花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6年2月24日,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沈某辉认为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调阅案件卷宗查明:在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沈某辉得知负责该案保全执行工作的是区法院工作人员陈某,即告知其沈某在镇政府的退养补偿款即将发放,希望陈某能尽快执行。2016年1月8日上午,陈某独自一人前往镇政府,欲将该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该镇干部宋某。在对方拒绝接受的情况下,陈某未依法采取相应送达措施,而是停止送达,将法律文书带回单位。同日下午,镇政府将退养补助奖励款90余万元支付给沈某,沈某于当日将其中90余万元转入他人账户,后取出余额并销户。
本案中,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以下诉讼违法行为:
1. 违反法律规定,怠于执行财产保全裁定。2015年12月21日,沈某辉向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区法院于12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区法院工作人员陈某于2016年1月8日上午到镇政府欲送达上述文书,但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停止送达,将法律文书材料带回。直到1月13日,区法院才将该份通知书送达镇政府。由于区法院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在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并制作通知书后不积极和正确履行职责,直至第20天才送达通知书,造成被执行人沈某的退养拆除补偿款未被依法冻结并被支取、申请人沈某辉在判决生效后债权无法及时获得清偿的后果,损害了沈某辉的合法权益。2.协助执行文书送达工作不规范,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1月8日上午,区法院工作人员陈某独自一人到镇政府送达本案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该镇工作人员宋某拒收通知书的情况下,本应依法采取正确的送达措施,而不是停止送达,将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材料带回单位,致使沈某的退养拆除补偿款未被及时冻结。本案执行款至今未执行到案。区法院工作人员陈某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区法院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怠于执行保全裁定、协助执行文书送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版)第二百零八条(三)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如下:1.建议及时履行诉讼保全职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建议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规范协助执行文书送达工作,维护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2017年5月23日,区法院作出检察建议回复函,回复称:1.我院现已责成业务部门开展调研,拟制定规范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维护司法工作的严肃性;2.加强监督,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履行财产保全职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针对干警办案不规范的情况,将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管理,确保干警公正司法,廉洁司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版)

第五十六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送达过程,既视为送达。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再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零三条:(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六十二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编辑:闫家宁

文字:丁 丁

一审:魏婉琪

二审:许 冉

三审:张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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