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提供银行卡就能轻松贷款?帮人“刷流水”却偷拿卡里的钱,当心贷款变盗窃!检察官揭秘新型犯罪套路。
近年来全民反诈意识显著提升,多数人已熟知出借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的法律风险,但仍有少数人将银行卡视为“生财工具”,发现赃款后以“黑吃黑”方式擅自取现。他人存于你账户的非法资金并非无主财物,私占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盗窃犯罪!
案例一:2022年10月初任某某为办理贷款,将本人名下银行卡、U盾、绑银行卡的手机卡及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给了他人进行包装。几天后任某某登录手机银行查看办理信用卡的进度,发现卡内有56000余元人民币,在明知此项钱款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下,在银行柜台通过挂失补办的方式取出卡内56000元。任某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2024年1月,洪某某因急需用钱添加了贷款客服微信后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了对方,对方称需要刷流水对银行卡进行包装,便向其银行卡进行转账刷流水,共计14000元,按照对方要求转出9899元后银行卡被冻结,经朋友提醒洪某某意识到该笔资金可能系电诈资金,便将剩余4100元取现用于个人消费。洪某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2024年10月,张某某为办理贷款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对方以银行流水不够为由,提出刷流水进行包装,便向张某某银行卡进行转账,共计转入19000余元,按照对方要求转出6998元后银行卡部分资金被冻结,在经银行提示其名下银行卡已经涉案的情况下仍将未被冻结的5000元取现用于日常消费。张某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莫信"天上掉馅饼",须知"馅饼"即"陷阱"。银行卡承载公民核心信息,切莫为蝇头小利外借他人。勿存侥幸心理将电诈赃款视为无主钱财,违法截留即属盗窃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闫家宁
文字:萨日楞
一审:魏婉琪
二审:丁艳冰
三审:卜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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