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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月|以案释法:虚假诉讼篇
时间:2025-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包括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下面让我们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来了解这一制度:


案 例


2019年9月23日,购房人张某通过房产中介路某毛与卖房人史某珍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史某珍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园胜路××号房屋一套,房屋转让价款为102万元,史某珍配合张某办理过户;若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至中介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起诉。后张某以史某珍未依合同约定配合办理过户为由,起诉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购房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过户手续。2020年1月19日,固始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庭调解确认上述购房合同有效且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2020年3月11日,固始县法院按上述调解内容作出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各方。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向固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6日,固始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某。2020年5月13日,南京市浦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此外,吕某等3名购房人均通过路某毛以上述相同方式签订合同,起诉并执行过户。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4起民事调解案件均存在同日受理、同日结案、同一原告代理人、同一被告代理人以及同一房产中介等异常情况,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经调查查明,2019年9月,张某等4名购房人与史某珍等房屋所有人为规避南京市新购房屋5年或3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交易政策,通过固始县房产中介路某毛签订格式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固始县法院;为达到使房屋尽快过户目的,路某毛找到固始县法律工作者周某、吴某峰分别担任原、被告代理人,在固始县法院提起4起民事诉讼,均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尽快配合过户;固始县法院经审理后均调解结案,调解生效后,张某等人立即向固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房屋已过户到张某等人名下。2022年10月14日,固始县检察院向固始县法院提出4件再审检察建议,同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该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固始县检察院将相关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及相关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固始县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2023年1月3日,固始县法院作出4份民事判决,均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4份一审民事判决已生效。固始县法院采纳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健全完善内部印章管理、案件把关、文书审核、流程监督等制度。固始县法院针对本辖区此类案件开展专项倒查活动,依法纠正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起诉的35起类似案件。(来源:最高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闫家宁

文字:丁 丁

一审:魏婉琪

二审:许 冉

三审:张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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