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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故事我来讲07】拿着别人违法犯罪的把柄索要钱财,一样“刑”!
时间:2023-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拿着受害人违法犯罪的“把柄”威胁索要钱财,达到一定数额,虽然受害人“有错在先”,同样构成敲诈勒索罪。下面看看本院办理的两个真实案件:



典型案例




1

案例1

2023年1月某日,高某看见一辆拉满矿石的翻斗车在县辖区路段行驶,怀疑是偷挖矿石的,便想着利用偷矿者害怕被人举报的心理“敲他一笔”,遂找到翻斗车雇用人,偷挖矿石的刘某(另案处理),以其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把柄”,索要钱财。刘某害怕不给钱会被举报,便通过微信转账给高某5000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

案例2

2021年7月某日,包某看到三辆装满沙子的翻斗车开往水泉村,怀疑是偷沙子的,便纠集韩某、杜某、郭某、高某、李某、王某6人“组团”来到水泉村一处沙地,以举报为要挟,向正在偷沙子的郝某某(另案处理)索要钱财。郝某某出于害怕被举报心理,通过微信转给向郭某某3000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包某、韩某、杜某等7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及单处罚金等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举报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以上两个案例的两名被害人均实施了违法行为,高某、包某等人本可以向执法机关举报、投诉,由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从而维护集体、国家权益,但高某、包某等人却被贪念蒙蔽,选择了谋取不法利益,以他人违法行为作为“把柄”,采取要挟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将举报权变为“生财之道”,最终触犯法律,可谓得不偿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勤劳和智慧创造的美好生活,过着才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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